簡体版 | |
新約的福,是承繼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(加3:14,18),原本與律法無關,但要顯明人的本相(驕傲自義),所以神賜下律法(包括律例和典章),把眾人都圈在罪裡(加3:22),等候基督來到。藉由律法,我們更加認識自己,也認識基督(祂是我們的祭司、祭物、金燈台、陳設餅、逾越節羊羔、無酵餅、真安息...),認識神的救恩(祭壇是十架,基督的死使幔子裂開...),所以律法雖是外添的,卻有神的美意;雖然它的功用是階段性的,卻仍是神計畫的一環;因它是訓蒙的師傅,把我們引向基督(加3:24)。所以它是插進來的,但不是「偷偷」進來的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