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马书讲义
壹、引言(1:1-17)
|
全书钥节:1:16-17
我不以福音为耻;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,要救一切相信的,先是犹太人,后是希腊人。
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;这义是本于信,以致于信。如经上所记:「义人必因信得生。」
|
|
经文选译 |
|
1:17
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;这义是本于信,以致于信。如经上所记:「义人必因信得生。」
For in the gospel
a righteousness from God is revealed,
a righteousness that is by faith from first
to last, just as it is written: "The righteous will
live by faith." (NIV)
【另译】因为在这福音中,一个从神而来的义已经显明出来;这义从始至终都是借由信心来的。如经上所记:「义人将凭信心生活。」
|
贰、定罪(1:18-3:20)
A.
外邦人的罪(1:18-32)
B.
犹太人的罪(2:1-3:8)
犹太人倚靠自己拥有律法,夸耀自己为神的选民,但神不偏待人。
神按律法审判犹太人,按良心审判外邦人。
惟有里面作的,才是真犹太人。
C.
全地人的罪(3:9-20)
结论:犹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恶之下。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。
|
经文选译 |
|
2:12
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,也必不按律法灭亡;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也必按律法受审判。
All who sin apart
from the law will also perish apart from the
law, and all who sin under the law will be judged by the
law. (NIV)
【另译】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,必会灭亡,但不是根据律法;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必会根据律法受审判。
2:15
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,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,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,或以为是,或以为非。
since they show
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are written on their hearts, their
consciences also bearing witness, and
their thoughts now accusing, now even defending them. (NIV)
【另译】因为他们显示律法的要求是写在他们心里,他们的良心也作见证,他们的思想或控告他们,或为他们辩护。
|
参、称义(3:21-5:11)
A.
因信称义(3:21-31)
称义(justification):被神宣告为义人,与神有良好的关系。
|
经文选译 |
|
3:21
但如今,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,有律法和先知为证。
But now a
righteousness from God, apart from law, has been made known,
to which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testify. (NIV)
【另译】如今在律法以外,有一从神而来的义,已经向人显明出来,旧约圣经(律法和先知)就是证明此事。
3:25-26
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凭着耶稣的血,借着人的信,要显明神的义;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,
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,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,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。
God presented him
as a sacrifice of atonement, through faith in his blood. He did
this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, because in
his forbearance he had left the sins committed beforehand unpunished--
he did it to demonstrate his justice at the present time, so as
to be just and the one who justifies those who have faith in Jesus.
(NIV)
【另译】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,是借由人信靠耶稣的血。神如此行,是要显明祂的公义;因为祂曾在忍耐中,搁置人们在此前所犯的罪,未加处罚。神如此行(设立耶稣作挽回祭),也是要在如今显明祂的公义,显明祂自己是公正的,并显明祂是那位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的神。
|
B.
亚伯拉罕的榜样(第4章)
亚伯拉罕被神称义:创15:6(85岁以前)
亚伯拉罕受割礼:创17:24(99岁)
|
4:25
耶稣被交给人,是为我们的过犯;复活,是为叫我们称义。
【注解】「耶稣被交给人,是为我们的过犯,」『耶稣被交给人』意即主耶稣在人的手中被钉十字架、流血受死,乃是为了担当我们的过犯和罪孽(赛53:5~6;彼前2:24),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,解决我们在神面前的难处。
「复活,是为叫我们称义,」若非主耶稣从死里复活,我们就没有凭据(参徒17:31),以资证明祂的死已经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,则我们也不能确定神是否已悦纳了我们。但如今祂已经复活了,故我们能确知凡在基督里的人,都已得着了称义的地位(加2:16)和生命(彼前1:3;罗5:18)。
我们的信心必须是信主耶稣已为我们受死,也信祂已为我们复活了,才能完满享受主救赎的功效。
如今,这位从死里复活的主,活在我们的里面,使我们凭着祂复活的生命,能活出蒙神悦纳、被神称义的生活。
主的死而复活,在我们相信之时,使我们得着了地位上客观的称义;主死而复活的生命,在我们凭着它『因信而活』时,使我们得着了行为上主观的称义。
(摘录自华人基督徒查经资料网站)
|
C.
称义的结果(5:1-11)
与神相和(Peace with God)
进入恩典(Access into grace)
盼望荣耀(Hope of the glory)
患难中有喜乐、意义和盼望
领受圣灵所浇灌神的爱
以神为乐(Rejoice in God)
|
经文选译 |
|
5:4
忍耐生老练,老练生盼望。
perseverance, proven
character; and proven character, hope. (NAS)
【另译】忍耐塑造出被锻链过的性格,被锻链过的性格产生出盼望。
5:10
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,且借着神儿子的死,得与神和好;既已和好,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。
【注解】神的儿子不只为我们受死,并且也为我们复活。祂的死,解决了人和神之间一切的难处,使我们不再与神为仇为敌,而得与神和好(西1:21~22);祂的复活,将神的生命分赐给我们,使我们能凭这生命而活,并且渐长以致得救(彼前2:2)。
这里的『得救』,不单指从一切消极的事物中蒙拯救,也指经历神全备的救恩(包含灵、魂、体),最终被模成神儿子的形像(罗8:29)。本节是叙述救恩两面的功效。
耶稣基督的死和生,都与我们的救恩有密切的关系。祂的死,解决了我们『罪行』的难处;祂的生,解决了我们『罪性』的难处。
我们所信的基督不是死的,乃是永活的主,如今就活在我们的里面,带着我们活出新造的生活。
我们需要天天在祂的生命里得救,脱离许多消极的事物,包括罪的缠扰、世界的吸引、己的出头等。
(摘录自华人基督徒查经资料网站)
|
肆、成圣(5:12-8:39)
成圣(sanctification or become holy):
地位上:从凡俗中被分别出来,归给神。
经历上:从我们的灵魂体中,除掉一切与神之圣洁性情不合的事物,活出圣洁的生活。
|
先前只论「罪行」,从此开始论「罪性」。
罪行(sins):靠基督的血得洁净,使我们「称义」。
罪性(sin):靠十架治死旧人,凭圣灵活出新生命,经历「成圣」的过程。
A.
罪性的成因与拯救(5:12-21)
|
经文选译 |
|
5:16
因一人犯罪就定罪,也不如恩赐,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,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。
Again, the gift of God
is not like the result of the one man's sin: The
judgment followed one sin and brought condemnation, but the
gift followed many trespasses and brought justification.
(NIV)
【另译】神的恩赐并不像一人犯罪的结果:审判尾随在一个罪行之后,而带来定罪(判决);恩赐则是尾随在许多过犯之后,而带来称义(justification)。
|
B.
称义以后的地位(6:1-7:6)
1. 向罪死,向神活(6:1-14)
2. 昔作罪的奴仆,今作义的奴仆(6:15-23)
3. 脱离律法,归给基督(7:1-6)
C.
经历得胜的生命(7:7-8:39)
|